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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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99年4月27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21件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乙○○不罰。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已於民國99年2月20日將名下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出租予 王根樓 (冒名為甲○○)使用,直到99年4月16日才從三重拖吊場將該車領回,如附表所示之21項違規均為王根樓所為,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經查,異議人前開所辯,核與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伊沒有向異議人承租系爭車輛,但伊見過伊弟弟王根樓開過這輛車,王根樓跟伊住在一起,但不常回來,伊無法聯絡他,(系爭車輛之汽車出租約定切結書及本票上的「甲○○」簽名)不是伊簽的,應該是王根樓簽的,伊沒有授權王根樓去租車,王根樓乘伊睡覺時偷伊證件,伊收到王根樓違規紀錄的罰單後有逼問他,王根樓才承認冒用伊名義去租這輛車等語(見本院99年8月26日訊問筆錄),此外,復有汽車出租約定切結書及本票、臺北縣昱熹拖吊保管場登記領結卡(王根樓於99年2月22日至該拖吊保管場領回系爭車輛)、臺北縣大洋拖吊保管場登記領結卡(王根樓於99年
2月23日至該拖吊保管場領回系爭車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99年8月20日北市警交大執字第0993203140
0號函暨領車資料(王根樓分別於99年2月24日及同年3月12日至拖吊保管場領回系爭車輛)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異議人所辯系爭車輛已出租予王根樓使用,如附表所示之違規均為王根樓所為等語屬實。又異議人於收到如附表所示各項違規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該等違規均係逕行舉發,由舉發單位將舉發通知單直接寄給汽車所有人),已向原處分機關陳報違規駕駛人(惟因王根樓係冒用其兄甲○○之名義向異議人租車,故異議人誤認違規駕駛人為甲○○,遂向原處分機關陳報係甲○○違規,此項陳報錯誤之情形係因王根樓冒名租車所致,自不可歸責於異議人),有提供違規駕駛人申請書16紙在卷可憑,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原處分機關應另行通知王根樓到案依法處理,不得逕行對異議人裁罰。綜上所述,異議人提出本件聲明異議,非無理由,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所示之21件處分均應予以撤銷,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
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交通法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附表:│├──┬─────┬─────┬──────┬─────┬───────┬─────┤│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行為│裁罰內容(│裁決書號碼│舉發違反法││││││新臺幣)││條│├──┼─────┼─────┼──────┼─────┼───────┼─────┤│一│99年2月22│臺北縣新莊│在禁止臨時停│罰鍰900元│北監自裁字第裁│道路交通管│││日9時40分│市○○路│車處所停車││40-C00000000號│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二│99年2月22│臺北市中華│汽車駕駛人行│罰鍰1600元│北監自裁字第裁│同條例第40│││日22時20分│路1段53號│車速度,超過│,並記違規│40-A00000000號│條││││前快車道│規定之最高時│點數1點│││││││速未滿20公里││││├──┼─────┼─────┼──────┼─────┼───────┼─────┤│三│99年2月23│臺北市羅斯│汽車駕駛人行│罰鍰1800元│北監自裁字第裁│同條例第40│││日1時10分│福路2段│車速度,超過│,並記違規│40-AA0000000號│條│││││規定之最高時│點數1點│││││││速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四│99年2月23│臺北市中正│駕車行經有燈│罰鍰2700元│北監自裁字第裁│同條例第53│││日2時33分│路與士商路│光號誌管制之│,並記違規│40-AC0000000號│條第1項││││口│交岔路口闖紅│點數3點│││││││燈││││├──┼─────┼─────┼──────┼─────┼───────┼─────┤│五│99年2月23│臺北縣三重│在禁止臨時停│罰鍰900元│北監自裁字第裁│同條例第56│││日9時35分│市○○街│車處所停車││40-C00000000號│條第1項第││││106號││││1款│├──┼─────┼─────┼──────┼─────┼───────┼─────┤│六│99年2月24│臺北市松江│在禁止臨時停│罰鍰900元│北監自裁字第裁│同條例第56│││日10時44分│路│車處所停車││40-A03YRG871號│條第1項第││││││││1款│├──┼─────┼─────┼──────┼─────┼───────┼─────┤│七│99年2月26│臺北縣金山│汽車駕駛人行│罰鍰8000元│北監自裁字第裁│同條例第43│││日3時33分│鄉臺2線│車速度,超過│、記違規點│40-CG0000000號│條第1項第││││35.3公里處│規定之最高時│數3點並應││2款││││(往金山)│速60公里以上│參加道路交│││││││未滿80公里│通安全講習│││├──┼─────┼─────┼──────┼─────┼───────┼─────┤│八│99年2月28│國道三號北│汽車行駛高速│罰鍰3500元│北監自裁字第裁│同條例第33│││日5時31分│上57公里處│公路速度超過│,並記違規│40-ZFB071787號│條第1項第│││││規定最高速限│點數1點││1款│││││(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九│99年3月2│臺北市松江│在禁止臨時停│罰鍰900元│北監自裁字第裁│同條例第56│││日12時48分│路77巷│車處所停車││40-AM0000000號│條第1項第││││││││1款│├──┼─────┼─────┼──────┼─────┼───────┼─────┤│十│99年3月3│臺北市松江│在禁止臨時停│罰鍰900元│北監自裁字第裁│同條例第56│││日10時20分│路│車處所停車││40-AM0000000號│條第1項第││││││││1款│├──┼─────┼─────┼──────┼─────┼───────┼─────┤│十一│99年3月5│臺北縣三重│在禁止臨時停│罰鍰900元│北監自裁字第裁│同條例第56│││日17時7分│市○○路16│車處所停車││40-CN0000000號│條第1項第││││號前││││1款│├──┼─────┼─────┼──────┼─────┼───────┼─────┤│十二│99年3月6│臺北縣金山│汽車駕駛人行│罰鍰1800元│北監自裁字第裁│同條例第40│││日3時11分│鄉臺2線│車速度,超過│,並記違規│40-CG0000000號│條││││35.3公里處│規定之最高時│點數1點││││││(往金山)│速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十三│99年3月11│臺北市松江│在禁止臨時停│罰鍰900元│北監自裁字第裁│同條例第56│││日9時45分│路77巷6號│車處所停車││40-1AF251175號│條第1項第││││││││1款│├──┼─────┼─────┼──────┼─────┼───────┼─────┤│十四│99年3月12│臺北市洲美│汽車駕駛人行│罰鍰8000元│北監自裁字第裁│同條例第43│││日1時45分│快速道路南│車速度,超過│、記違規點│40-AD0000000號│條第1項第││││向避車彎處│規定之最高時│數3點並應││2款│││││速60公里以上│參加道路交│││││││未滿80公里│通安全講習│││├──┼─────┼─────┼──────┼─────┼───────┼─────┤│十五│99年3月12│臺北市忠孝│在設有禁止停│罰鍰900元│北監自裁字第裁│同條例第56│││日8時49分│東路6段│車標線之處所││40-A05YQC614號│條第1項第││││294號│停車│││4款│├──┼─────┼─────┼──────┼─────┼───────┼─────┤│十六│99年3月20│臺北市竹子│汽車駕駛人行│罰鍰1800元│北監自裁字第裁│同條例第40│││日1時45分│湖路(往臺│車速度,超過│,並記違規│40-AD0000000號│條││││北)│規定之最高時│點數1點│││││││速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十七│99年3月24│臺北市中華│汽車駕駛人行│罰鍰1600元│北監自裁字第裁│同條例第40│││日23時50分│路1段53號│車速度,超過│,並記違規│40-A00000000號│條││││前快車道│規定之最高時│點數1點│││││││速未滿20公里││││├──┼─────┼─────┼──────┼─────┼───────┼─────┤│十八│99年3月26│臺北市松江│在禁止臨時停│罰鍰900元│北監自裁字第裁│同條例第56│││日9時36分│路│車處所停車││40-1AF276957號│條第1項第││││││││1款│├──┼─────┼─────┼──────┼─────┼───────┼─────┤│十九│99年3月26│臺北市重慶│汽車駕駛人行│罰鍰1600元│北監自裁字第裁│同條例第40│││日17時3分│北路4段橋│車速度,超過│,並記違規│40-AC0000000號│條││││下往北│規定之最高時│點數1點│││││││速未滿20公里││││├──┼─────┼─────┼──────┼─────┼───────┼─────┤│二十│99年3月29│臺北市松江│在禁止臨時停│罰鍰900元│北監自裁字第裁│同條例第56│││日9時33分│路│車處所停車││40-1AF279564號│條第1項第││││││││1款│├──┼─────┼─────┼──────┼─────┼───────┼─────┤│二一│99年4月12│臺北市延平│併排停車│罰鍰1200元│北監自裁字第裁│同條例第56│││日11時40分│北路5段│││40-AX0000000號│條第1項第││││││││6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