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芬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芬芳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48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9月26日確定,113年9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48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9月26日確定,113年9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未經授權使用商標之商品,有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暨所附鑑定證明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暨所附鑑定報告書、 埃爾梅斯 國際刑事告訴狀暨所附鑑定報告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公司112恒鼎智字第0230號函暨所附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7頁至第83頁、第87頁至第104頁),堪認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桓陞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附表編號品項與數量備註1仿冒CHANEL商標包包5只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暨所附鑑定證明書(見偵卷第47頁至第63頁)2仿冒CHANEL商標墨鏡2副3仿冒CHANEL商標耳環16對4仿冒DIOR商標包包3只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暨所附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65頁至第76頁)5仿冒DIOR商標墨鏡1副6仿冒DIOR商標耳環5對7仿冒HERMES商標髮飾77件埃爾梅斯國際刑事告訴狀暨所附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77頁至第83頁)8仿冒HERMES商標耳環2副9仿冒BOTTEGAVENETA商標包包1只恒鼎知識產權代理公司112恒鼎智字第0230號函暨所附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87頁至第104頁)10未經授權使用TORYBURCH商標髮飾3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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