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3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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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13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134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志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93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蕭志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號查詢車籍資料(本院卷)外,餘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梁永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935號被告蕭志輝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志輝自民國112年7月11日下午2時許起,在任職之工地飲用酒類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5時許,行經彰化縣彰化市大埔路與仁愛東街口時,為警攔查,經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60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蕭志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駕籍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檢察官童志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孟婷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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