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邱栩琳 被告 蔡廷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4年度原簡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蔡廷偉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邱栩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簡鈺昕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