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智易字第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審智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伯臣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7044號),嗣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數盈書記官陳麗麗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張伯臣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壹佰貳拾柒件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伯臣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商標圖樣,業經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竟未得上開商標權人同意,即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2年6月間起迄103年3月18日止,以新臺幣(下同)50至200元之代價,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址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自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7所示各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並於上開各商品自大陸地區輸入臺灣地區後,以每個約199至490元之代價,在新竹市○區○○街○○○號之「數位魔力」實體店面內,販售仿冒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及編號6商標圖樣之手機殼,並自103年1月間某日起,僱請不知情之美編員工 陳旻康 (另為不起訴處分),在雅虎奇摩超級商城「數位魔力」網路商店上,刊登仿冒如附表一編號3至編號7商標圖樣之手機殼販賣訊息。嗣於103年3月18日10時40分許,警方持搜索票至上址實體店面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7所示商標圖樣之手機殼共127個,復經送請鑑定,確認均屬仿冒品後,始查獲上情。
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機殼共127個(保管字號:103年保字第81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102頁),為仿冒他人商標專用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仿冒Chanel之手機殼共5個(保管字號:103年保字第81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102頁),未侵害香奈兒公司之商標權而不構成商標法第97條罪嫌,則非為仿冒他人商標專用權之商品,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商標法第97條。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刑事審查庭書記官陳麗麗
法官楊數盈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商標│註冊證號│專用期限│商品名稱│商標權人│├──┼────┼────┼───────┼────────┼──────┤│1│Adidas│00000000│112年7月31日│行動電話專用袋;│德商 阿迪達斯 ││││││行動電話保護套│公司│├──┼────┼────┼───────┼────────┼──────┤│2│Burberry│00000000│103年5月15日│行動電話皮套;行│英商 布拜里公 ││││││動電話護套│司│├──┼────┼────┼───────┼────────┼──────┤│3│SAMSUNG│00000000│109年12月15日│行動電話、智慧型│韓商三星電子││││││電話│股份有限公司│├──┼────┼────┼───────┼────────┼──────┤│4│Candies│00000000│112年2月28日│行動電話護套│香港商歐柔寇│││││││禮品有限公司│├──┼────┼────┼───────┼────────┼──────┤│5│Cliche│00000000│112年4月30日│手機套、行動電話│香港商歐柔寇││││││護套│禮品有限公司│├──┼────┼────┼───────┼────────┼──────┤│6│Apple│00000000│103年3月15日│行動電話、行動電│美商蘋果公司││││││話袋、行動電話盒││├──┼────┼────┼───────┼────────┼──────┤│7│拉拉熊│0000000│110年12月15日│行動電話保護套│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
┌──┬───────────┬─────┐│編號│名稱│數量│├──┼───────────┼─────┤│1│仿冒Adidas商標保護套│1個│├──┼───────────┼─────┤│2│仿冒Burberry商標手機殼│1個│├──┼───────────┼─────┤│3│仿冒SAMSUNG商標手機殼│38個│├──┼───────────┼─────┤│4│仿冒Candies商標手機殼│4個│├──┼───────────┼─────┤│5│仿冒Cliche商標手機殼│1個│├──┼───────────┼─────┤│6│仿冒Iphone商標手機殼│68個│├──┼───────────┼─────┤│7│仿冒拉拉熊商標手機殼│14個│├──┴───────────┼─────┤│合計│127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