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 賴嬿淳 即 賴桂芬 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吳政遇 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業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職業、身分、地位、收入狀況、其所負債務數額及本件清算財團財產變價後獲償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是選任吳政遇律師(事務所設台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聯絡電話為00-0000000)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