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551號債權人 楊秀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益彰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復為民法第22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借款未還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與債務人係於民國106年2月10日簽立借據,雙方並約定其償還方式係一個月還一萬元,是本件債務尚未屆清償期,依首開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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