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598號上訴人 廖芳中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366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檢察官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34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廖芳中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3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民國107年7月13日經確診罹患第二類法定傳染病多重抗藥性結核病,且自107年8月9依法傳染病並防制法第44、45條規定,於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進行隔離治療迄今,其目前病況仍有傳染力,且於隔離病房住院治療中;復因罹患第二型糖尿病,因糖尿病控制不佳導致神經病變及步態不穩,右腿因靜脈曲張有腫脹情形,並合併有精神方面疾病等語,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107年6月7診斷證明書、桃園市政府107年8月13日函暨所附法定傳染病隔離治療通知書、桃園市政府107年11月19日函及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08年2月15日診斷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是以,被告目前既仍需隔離住院治療,顯見其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事,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俟被告之身體狀況能到庭時,再行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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