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告 劉珏志 被告 吳長水
吳錦成 吳錦榮 吳錦福 吳忠雄 吳忠信 吳游桂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5日以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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