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他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家他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他字第31號聲請人 林家穎 非訟代理人 程昱菁 律師相對人 林宏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105年度家非調字第246號、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2號),經本院以105年度家救字第96號裁定准對於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並於民國106年4月17日以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2號裁定主文諭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兩造均未聲明不服而職權裁定徵收應負擔之程序費用。再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則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在第一審暫免繳交之聲請費應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故相對人應負擔之程序費用為1,000元,連同法定利息在內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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