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小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羅小字第93號
原   告  陳艷秌
被   告  劉亞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10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
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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