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勞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勞訴字第141號原告甲○○原名 施慧珍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尚美圖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6,446元【524,446+32,000x(5+16)=1,196,446】,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73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7,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