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甲○○
丙○○戊○○乙○○丁○○被告 夏墅 村民等22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陸仟捌佰參拾陸元〔(2032.9平方公尺*800元/平方公尺)+(880.02平方公尺*800元/平方公尺)+(176.74平方公尺*546元/平方公尺)=2,426,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命原告一併補正被告22人之姓名、地址,及起訴狀繕本22件(含證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