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3年度港小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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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小字第80號

113年度港小字第81號

原告北港寶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玉珍

被告 蔡伊

蔡逸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7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合併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惟113年7月25日適逢凱米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30日上午11時10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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