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聲字第1號

聲請人即被告 李智民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邱雅郡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告 胡家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案號:113年度豐小字第375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應予准許。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聲請交付民國113年6月11日言

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二、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附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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