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534號聲請人 葉榮富 相對人 蕭淑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11年度司票字第153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CH672754002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8年2月15日108年2月15日CH672755003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15日CH672756004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8年4月15日108年4月15日CH672757005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CH672758006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8年6月15日108年6月15日CH672759007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8年7月15日108年7月15日CH672760008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8年8月15日108年8月15日CH672761009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8年9月15日108年9月15日CH672762010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8年10月15日108年10月15日CH672764011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8年11月15日108年11月15日CH672765012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8年12月15日108年12月15日CH672766013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9年2月15日109年2月15日CH672768014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5日CH672770015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9年1月15日109年1月15日CH672767016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8年3月30日108年3月30日CH672769017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9年4月15日109年4月15日CH672771018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9年5月15日109年5月15日CH672772019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9年6月15日109年6月15日CH672773020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9年7月15日109年7月15日CH672774021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9年8月15日109年8月15日CH672775022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9年9月15日109年9月15日CH681601023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8年9月30日108年9月30日CH681602024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9年3月30日109年3月30日CH681603025108年1月11日10,000元109年9月30日109年9月30日CH68160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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