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宗寶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宗寶於民國110年3月13日上午6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麥寮鄉興華村山寮雲6鄉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雲6鄉道電桿仁寮枝34號前時,適告訴人 蔡素珍 沿雲6鄉道同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張宗寶小客車之前方,張宗寶遂不慎自後方追撞蔡素珍之機車,造成蔡素珍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遠端橈骨骨折、口腔開放性傷口及頸部挫傷等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當庭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1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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