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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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37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相對人水鍟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