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2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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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2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2548號債權人 鐘鎮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上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林上恩請求給付新台幣23萬3千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完整顯示借款金額及請求還款金額之通訊對話截圖等。註:聲請狀所附匯款紀錄詳列資料與匯款紀錄不符,通訊對話截圖亦未完整顯示借款、請求還款金額,並請提出匯款帳戶二個為林上恩指示匯入之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請求還款金額之通訊軟體截圖等)。
三、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