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判決認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 宿曉梅 相對人 劉育源 上列聲請人請求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前開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標的之價額按聲請當日即民國108年1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4.634元,是本件聲請標的之價額核定為2,963,112元(人民幣【627,289.63+12,139=639,428.63】×匯率4.634≒2,963,11
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徵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將予駁回。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