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 蘇芷儀 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 律師被告 鄭力元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436號,即本院10
8年度簡字第5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李宗濡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