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七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林崑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崑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聲請書誤載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林崑郎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