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楊明佳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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