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其中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參貳玖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其中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壹點零參參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眾 林泓達 (不知情)於民國106年11月6日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439-3F號)營業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時,於道路中央拾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個,其中海洛因驗餘淨重0.3291公克,聲請書誤載為嗎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其中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0337公克),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他字第189號案件簽結。上開物品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碎塊1包,經鑑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含包裝袋1個,其中海洛因驗餘淨重0.3291公克),屬第一級毒品;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包裝袋1個,其中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0337公克),屬第二級毒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06年12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61200022號鑑驗書附卷可稽;另包裝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各1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一併沒收銷燬之,是以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正當,爰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業已滅失,不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