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93號聲請人 劉建和 相對人 楊振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4日具狀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且未於聲請狀內詳載相對人之姓名及住所,經本院於102年5月23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3日內補正,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於102年5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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