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承攬契約等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78號聲請人 江忠信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參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命補正,逕認其聲請再審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方彬彬法官蔡和憲法官呂淑玲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涵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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