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災害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91號原告 郭桂美 被告屏東縣高樹鄉公所代表人 梁正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災害救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應適用之法令:
(一)行政訴訟法
1、第98條第2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2、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3、第236條:「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並於112年9月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核原告未依限補正裁判費,依上開
一、(一)、2,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法官郭書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葉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