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2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丁○○
7、2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戶籍設於褔建省金門縣金湖鎮料羅里料羅86號;債務人甲○○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此有戶籍謄本、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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