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宏明 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請詳加說明每月基本生活之項目及費用,並提出相關收據、發票及帳單供參(按每月10244元僅為行政院公佈之參考資料,仍有據實說明實際支出之必要),又如有房屋租金之負擔,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另聲請人所列未成年子女 蔡庭渝 每月所需扶養費用5,000元,亦請詳細說明各項花費,並檢附相關單據到院。
二、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房屋係何人所有?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並請說明為何未居住於戶籍地?
三、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四、請說明前配偶 鄭鈺璇 是否有工作及收入?如有,請陳報任職機構全名、營業處所、平均每月受領之薪資,並提供其年籍資料。另與前配偶如何分攤子女扶養費用?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
五、請速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及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於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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