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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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原告 黃萱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銘傑 間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新臺幣(下同)2,105,115元,乃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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