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原告 馮在朝 被告 白兆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204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