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7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受刑人甲○○
(另案於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執聲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監獄呈請假釋,已經法務部於94年12月14日核准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茲因受刑人甲○○於94年12月26日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399號判決判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於94年10月20日確定,受刑人於94年12月26日接續執行前揭有期徒刑3年,刑期變更為4年6月,經重新核算其累進處遇為3級,逾陳報假釋法定日期95年11月1日,此有臺灣屏東監獄94年12月27日屏監宏教字第0941100893號函暨函附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於本院受理中已不符合刑法第77條及監獄行刑法第81條之假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