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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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消債補字第577號聲請人甲○○
樓之2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0月至97年9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如係水、電、瓦斯、電信費等,提出最近││六個月之帳單明細即可)│├───────────────────────────┤│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㈢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㈣預納郵費新臺幣51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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