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488號債權人 朱美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惠芳陳采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陳惠芳即陳采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完整互助會名單影本。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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