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479號債權人泓信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文鼎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是否對 蔡季芳 請求,或僅列其為債務人文鼎興
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聲請狀如有誤載,請查明更正)㈡如對蔡季芳請求,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其之請求權存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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