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俊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謝俊吉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更生程序旨在促使債務人自力更生,使債務人得於盡其能力依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後免責,而獲重生之機會,故債務人應本其更生之誠意,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而法院為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是否屬實、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本得依上開規定命債務人提出相關文件。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謝俊吉前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不成立,嗣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裁定自000年0月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並於112年10月20日公告債權表,於112年11月30日通知債務人於文到10日內以系爭債權表為基礎,製作「更生方案」,並提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前開通知函已於112年12月16日送達債務人,債務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是債務人迄未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第56條第2款規定,本件自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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