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注射針筒1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規定;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又扣於該案之粉末物1包,及扣案內有液體之注射針筒1支,送鑑驗確含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憑,而注射針筒亦已與海洛因無法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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