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珈豪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40號被告張珈豪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40號案件偵辦,嗣因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死亡,經該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9、6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
檢出第一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100190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足認前開扣案物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冠涵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1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1029公克,含包裝袋1只)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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