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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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16號原告鐵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治學 被告 袁震天 律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馬國柱 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黃國棟 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16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42,08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9年5月1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一紙在卷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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