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78號原告康樂麗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磊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創企業社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地下二樓3個停車位之訴訟標的價額。
二、將自行查報上開之請求金額,再加上訴之聲明前段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2,526,300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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