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小調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小調字第722號聲請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鍾隆評 相對人 吳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嘉義市○區○○里○○鄰○○路○段○○○巷○○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