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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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75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勁章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不服本院104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0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黃勁章因竊佔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29日判決後,於104年10月5日收受達判決正本,由被告親自簽收之事實,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0頁),上訴人雖於10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一份,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狀,本院乃於104年11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104年11月11日送達,由被告受僱人親自簽收,亦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51頁)。是以,上開命補正之裁定所定期限業已於104年11月18日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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