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911號債權人璨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照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6年3月24日之依據。
二、債務人順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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