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0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鎮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平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636元,及其中新臺幣66,272元,自民國96年7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922元,及其中新臺幣39,404元,自民國96年5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自民國96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