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15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緣相對人陳玉文於民國94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17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二)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70000元整,及自民國95年0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約定事項第十條第1項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務資料、約定條款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鄭淑英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81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玉文│自民國95年03│至民國104年0│週年利率20%│││170000││月30日起│8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9月0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