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68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獻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666號),前經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68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獻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666號),前經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