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355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山葉機車 行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97年7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