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60號原告 洪慈韡 (住所詳卷)送達代收人 鍾信一 (住所詳卷)
楊如芬 (住所詳卷)被告 巫承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巫承祐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洪慈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鄭勝庭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月秋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