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原告 黃素霞 特別代理人 廖松圳 被告 蔡聰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刑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子榮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