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57號原告 張煥模 上當事人與被告 何家豐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巫偉凱